审批项目依据,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》。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、有效的申请文件(《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),。受理岗位职责,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、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,应当即时受理,请申请人填写《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》并发给《受理通知书》。设立出版物零售(含出租、投递,下同)企业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(《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),。经营者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。申请设立的出版物零售企业符合审批条件。批准设立的,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,制发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,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。
审批项目依据: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》
审批总时限:15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:
一、受理
受理岗位:市场科受理人员
受理标准: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、有效的申请文件(《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):
(一)经营场地证明;
(二)经营者的身份和职业资格证明等。
受理岗位职责: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、有效的申请文件的申请,应当即时受理,请申请人填写《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》并发给《受理通知书》;对因不能提交齐全、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,以《告知通知书》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。
审批时限:1个工作日
二、审理
审理岗位:文化市场科科长
审理标准:设立出版物零售(含出租、投递,下同)企业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(《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):
(一)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;
(二)经营者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;
(三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条件。
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,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,还应符合北京市出版物网点设置规划。各区、县批准设立10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企业,应当报经市新闻出版局核准。
审理岗位职责:提出审理意见,报主管领导审定。
审理时限:9个工作日
三、审定
审定岗位:主管主任
审定标准:申请设立的出版物零售企业符合审批条件
审定岗位职责:决定是否批准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,并在《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》上签署意见。
审定时限:3个工作日
四、告知
告知岗位:文化市场科受理人员
告知标准: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
告知岗位职责:
(一)批准设立的,登录“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”,制发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,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。
(二)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(三)按规定将审批文件、材料整理归档,并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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